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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務員法的地域回避制度

原籍A縣,當不了鄉鎮和縣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察局長、公安局長。

但在B縣,妳可以擔任鄉鎮和縣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察局長、公安局長。

或者在A縣以上機關擔任秘書、財務等非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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