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該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經商、辦企業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