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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中有沒有關於黃沙、石渣、代扣資源稅的明確規定?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和《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適用範圍為:不征收資源稅的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外購礦產品。未征稅礦產品是指資源稅納稅人銷售其礦產品時不能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礦產品。因此,上述購買未征稅礦產品的企業應作為法定扣繳義務人履行扣繳義務。

《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資源稅管理憑證》是證明所售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者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書》分為兩種證書,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頒發。

資源稅管理證書適用於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健全、購銷關系相對固定、具備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能力的納稅人。它是為在壹定時間內多次使用而簽發的有效證書。

第二條資源稅管理憑證適用於個體和小型開采銷售企業及其他分散的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量分幾次發放的有效憑證。

為了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資源稅管理證》必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壹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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