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對下列混合銷售行為中的貨物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營業額分別核算,按照其銷售的貨物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單獨核算的,其貨物銷售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壹)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勞務的行為;(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對下列混合銷售行為中的應稅服務營業額和貨物銷售額分別核算,應稅服務營業額征收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征收營業稅;不單獨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壹)提供建築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