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調整營業稅稅率的娛樂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01]145號)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稅率征收營業稅的娛樂業範圍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包括夜總會、練歌房、戀歌房)、音樂茶座(包括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如射擊、狩獵、跑馬、遊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減臺球保齡球營業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4]97號)中,對臺球、保齡球減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稅目仍屬於“娛樂業”。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您單位經營歌舞廳,歌舞廳的門票和歌廳中的飲食、煙酒等收入適用20%稅率;餐飲在娛樂場所內經營比如在歌舞廳內,適用《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也是按歌舞廳的20%稅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