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每季還款時,都準時還款,表面上沒有構成貸款詐騙罪。實際上向銀行提供虛假財務報表、虛構每年遞增的出口率手段,騙取銀行貸款,可能有兩套報表系統,壹套真實的報表系統是提供給工商、稅務,稱之為A賬;壹套虛假的報表系統是提供給銀行用於貸款的,稱之為B賬,這套B賬壹般都是虛增流動資產、虛增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銷售收入、凈利潤和銷售成本,減少長期投資。財務報表的自我編造,如此情況下還編造虛假材料騙取貸款,其主觀惡意性不言而喻。
最終可能造成國家巨大經濟損失。(不排除董事長在下個還貸日來之前已經消失了)。在騙取貸款期間,董事長已經謀劃將贓款轉移境外和逃避法律追究,
這時根據雙罰制,貸款詐騙罪成立後會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都要承擔責任。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