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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的問題

1、原規定企業用壹個鑒證報告就可以全部壹起解決的,現在需要出具多個鑒證報告,所謂壹事壹議。

2、資產損失扣除的內容擴大了。增加了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無形資產,但是門檻提高了。

3、審批制改申報制,將所有的舉證責任和涉稅風險轉移給企業了。

4、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由企業負責舉證,企業法定資產損失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5、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申報損失的年度以會計規定處理原則為準,如證據不齊全的可以報稅務機關做延後年度申報處理,追補確認期限壹般不得超過五年。

6、關於資產損失扣除的“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授權給省市級以上的稅務機關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雖然沒有半條提到由中介出具資產損失鑒證報告的事情,但是這些規定都不是壹個企業能做到的,其涉稅風險也不是企業能承受的——還是自己主動去找中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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