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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務核定征收的"正當理由"和"明顯偏低"怎麽理解?請舉例說明.

同意樓上看法,以收取利息為例,補充幾點:

1、“明顯偏低”容易理解,就是比同行業、同項目所收取的費用要低。若妳企業收取的利息比正常貸款利率甚至存款利率都要低,甚至不收取利息,那麽稅務機關就可以認定為“明顯偏低”。這個沒有硬性的標準,只要低了,都可以這樣認定。

2、所謂“正當理由”,就是妳是否可以有合理的解釋,和充分的證據。如:妳企業與借款企業是否關聯企業?是否簽署借貸款合同?利息的支付是否有銀行往來帳及其他資料的證明?是否存在以物抵息?等等。

當然,對查賬征收的企業壹般比較少用到這規定的權利,只是對於小規模的、比較容易隱瞞收入的納稅人才會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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