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接到稅務稽查通知到稅務稽查工作結束的時間壹般有多長有沒有壹些法規對這個時間作出限制?
2、如果在稅務稽查的過程中發現因對稅法的理解錯誤而造成少交了壹些稅,稅務稽查還沒出結論的情況下考慮到如果時間過太久會產生更多的滯納金,可不可以自查計算出少交的稅金進行補申報並交稅應如何操作?
3、如果稅務稽查的人員提出在稽查還沒有結束前不可以對稽查查出的少交稅款進行補稅,這樣的要求是否符合相關稅法的要求如果稽查人員要查壹兩年那滯納金就要這樣壹直算嗎?
答復:1、稽查案件的時限:普通案件壹般為1個月,舉報案件規定為60日,案情復雜的,經批準可適當延期。
2、檢查後企業先行補繳稅款和滯納,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可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但不影響對其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