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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務行政訴訟的途徑

稅務行政訴訟,壹般應在六個月內提起。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提交能證明其主張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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