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聽證的啟動:主動(行政機關依職權)和被動(依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
二、聽證期限: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應當於聽證舉行7日前將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還需公告。
三、聽證主持人回避:實體原因(與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和程序原因(聽證前已參與審查該許可事項的人)。
四、制作筆錄: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根據筆錄作出決定。
五、其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且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稅務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方式包括:
關於稅務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包括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或者在檢查的過程中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
稅務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稅務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稅務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