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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

符合以條件的就是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的,於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12月6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發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8章133條。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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