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所以,對經破產程序而終止的公司,稅務機關可向其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追繳偷逃稅款。連帶債務人主要是股東。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依此規定,對公司在註銷後查出偷逃稅行為,可視為故意逃避國家稅收這壹“公債”,屬於濫用行為,應由其股東對應納稅款全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壹百九十條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清算組成員就是股東,非常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偷逃稅,如果公司沒有繳納應繳稅款就申請註銷很可能屬於故意行為,清算組成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對納稅有永久追償的權利,即沒有訴訟時效,且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