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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50號

50號公告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因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抵扣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認證,並與匹配的增值稅抵扣憑證進行比對,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對此,我們要理解的是,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已經從單純的“以票控稅”的管理思路,調整為對真實交易的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抵扣的政策,並因此制定了《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

50號公告的規定考慮到了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司法行政機關的問題、企業之間的業務糾紛以及收稅員擅自離職的問題。筆者理解這是壹個比較寬泛的政策。文件的核心意思是,只要是正宗的商家,基本都可以享受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政策。

50號公告的另壹個重要內容是規定了解決遺留問題的時限和實施時間。公告明確,解決遺留問題的時限為2007年65438+1之後開具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從2011、1開始執行。從解決遺留問題的時間來看,文件考慮到了稅收征管法關於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追溯期限為五年的相關規定。

公告裏沒看到有無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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