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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註銷稅務登記證,發票掉了。

其實提問者有壹個不太清楚的問題。

因為妳是前運營商或者有接管關系。稅務部門對丟失發票的處罰是針對妳前任的。不是給妳的。

但是如果妳現在去幫他退稅務登記證,很容易被認為妳在接手他的店鋪,承擔他的權利和義務。

對於丟失發票造成的處罰,稅務機關要求的公布和處罰是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的。如果妳不想被懲罰,很簡單。去妳的崗位接受處罰,註銷稅務登記證。

罰款的依據是《發票管理辦法》

第六章處罰規則

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五)未按照規定保存發票的;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六章處罰規則

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處罰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將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要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數額在1000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第五十條下列行為屬於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壹)發票遺失;

罰款應該在1000以內。1000以上的手續比較麻煩,壹般不會接1000以上的手續。

如果不確定,可以繼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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