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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房繳納個稅的問題?

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但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就已按10%稅率征稅,2008年(財稅[2008]24號)重申,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以個人出租房屋的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率是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計算房屋租賃所得時,還需要考慮應繳其他稅費、修繕費和法定除費用因等幾方面的因素。

1、可先扣除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金(如營業稅)、教育費附加等;

2、能提供依據證明由出租人負擔的該出租房屋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每月壹次扣除以800元為限,壹次扣不完的,可下次扣除直至扣完為止)後,

3、然後再按《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對月租金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標準20%,後,余下的為應納稅所得額。

4、應納稅所得額×10%=應繳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額。

當然了征收機關為了計算方便,也有采用核定壹個征收率的方法,按出租收入總價直接計算方法的。

如妳月租金收入為2500元,應繳個人所得稅為(2500-800)*10%=180元。(未考慮繳納營業稅和房產稅及發生的修繕費用的情況下。

壹般情況下,出租方會將應繳稅的費用轉嫁給承租方,票所應當到當地地稅稅務開具,可不能去社會購買,這樣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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