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5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報送資料
(1)《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或經辦人發生變化時提供)。
(4)發票專用章印模。
基本流程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不符合的當場壹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辦稅服務廳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信息轉下壹環節按規定程序處理。
(3)辦稅服務廳收到反饋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發票領用簿》,需要辦理擔保的,收取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或要求提供保證人;未通過的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
(4)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5)對納稅信用為A級的納稅人,按需核定其普通發票用量。
(6)提示納稅人經營活動結束後,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驗舊和繳銷手續。
辦理地點
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
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