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必須參加統壹的行政執法資格考試,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取得專項行政執法資格。行政執法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授予專項行政執法資格並頒發資格證書。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下列考試條件:
1.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授權組織的工作人員;
二、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四、已取得專項行政執法資格;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