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欠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船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2號,2013)《六。扣繳義務人欠繳稅款滯納金的起始時間》明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欠繳稅款的滯納金,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申報納稅期限的次日起計算。《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征收車船稅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府[2011]150號)明確,廣東省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全年,即6月65438+10月1日至2月365438+。因此,對於逾期納稅申報,滯納金和罰款從次年的65438+10月的1開始計算。
上一篇:固始縣公安局長曹陽近況下一篇:廣元市地方稅務局的機構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