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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調整。上述缺乏合理的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延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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