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第三條規定:“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的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七條:關於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政策:(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壹經選擇,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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