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革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34號)的有關規定,將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如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規定“企業以其他合法形式發生簡單變更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改制時資產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其原始計稅基礎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或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全民所有制企業資產評估和增值的有關材料由改制企業保存備查。上述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以前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公司制改制,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可參照34號公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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