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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試行開具電子稅收票證自什麽時間起施行

依據: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試行開具電子稅收票證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的通知》(稅總發〔2015〕11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6〕137號),深入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方便納稅人辦稅,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決定在全省範圍內(不含深圳,下同)試行開具電子稅收票證(以下簡稱電子稅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電子稅票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基金、費、滯納金和罰沒款(以下統稱稅款)或收取退還稅款的電子憑證。電子稅票的式樣、適用範圍與紙質稅收票證相同,依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規定執行。電子稅票使用電子出票專用章,並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采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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