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依據,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征收。第五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廣州市為50至10元;汕頭、湛江、韶關、佛山、江門、茂名、珠海四到八元;惠州、肇慶、梅州、中山、東莞、慶雲、陽江、河源、汕尾、潮州三至六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工區)為20至4元。第六條為平衡稅負,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省稅務局根據有關規定規定的納稅範圍和各地經濟發展情況,核定市縣應稅土地每平方米年平均稅額標準。第七條市、縣稅務局根據省稅務局核定的應稅土地每平方米年平均稅額,並根據土地所在地的市政建設和經濟繁榮狀況,將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各等級的適用稅額,報市、難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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