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的標準按月營業額收入分為四種:
1、月營業額2萬元以下,繳納0%;
2、月經營的營業額在2萬-5萬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照0.6%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稅率來進行征稅,不超過2萬元的部分不納稅;
3、月營業額在5萬-10萬元之間,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稅率進行征稅,其他的部分征稅不變;
4、月營業額在10萬元以上的話,對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照1.8%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稅率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