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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出版發行業務訂立的征訂、發行合同及其訂購文件如何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圖書、報紙等免征印花稅的通知。((1989)國稅帝子第142號)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的征訂、發行合同及其訂購單據(實際數量)屬於應繳納印花稅的經濟憑證:(1)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的訂購單據(包括訂購單、訂購單等)各出版單位和發行單位之間締結的,應由雙方共同納稅。(2)各類發行人之間、發行人與認購人或個人之間的認購憑證暫免征收印花稅。(3)印花稅《購銷合同》適用於認購憑證;應納稅額根據訂貨數量和發料單位的進價計算。(4)認購憑證頻繁出現。為了簡化納稅手續,出版發行單位可以按期匯總計算繳納印花稅。實行匯總支付後,買賣雙方單獨訂立的協議不再重復貼花稅款。(5)出版發行單位僅訂立協議和訂購文件,未註明價格和金額的,買賣雙方可以按照實際收到數量計算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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