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比例-0%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扣除比例2: 65,438+05%《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允許扣除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65,438+05%;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扣除比例3:化妝品制造或銷售、藥品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允許扣除30%;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2.招待費:業務招待費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調整金額為實際金額的60%,收入的5%,標準調整較低。只要發生了,就需要調整。招待費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收入不包括業務招待費,但包括視同銷售所得稅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