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計稅依據: 廣告業的營業額是納稅人提供廣告業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並入營業稅計算應納稅額。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貫徹落實營業稅若幹政策規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營[2003]506號)規定,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允許在廣告代理業務收入額中作減除處理後計算繳納營業稅的廣告發布費支出,僅指向具有廣告發布權的廣告經營者(含媒體、載體)支付的廣告發布費。
廣告公司不需要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