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告策劃收入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2)廣告設計收入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3)廣告制作收入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4)廣告咨詢收入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5項收入必須繳納
(1)廣告代理收入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2)廣告發布收入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3)廣告宣傳收入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4)廣告播映收入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5)廣告展示收入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參考政策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照通知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參考政策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