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月18,1,2065438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
試點納稅人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向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涉及的稅款。
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本期數”對應欄目中。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稅收減免-稅收抵免
公式中的減免稅是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稅收優惠規定減免稅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