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資產500萬元。企業10月2018 1至2月2023 12 31期間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價值不超過500萬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固定資產500萬元。其條件和標準是:
(1)中小企業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31日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可按壹定比例在稅前壹次性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可在當年稅前扣除單位價值的100%。
(3)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當年可稅前扣除單位價值的50%,其余50%可按規定在其余年份稅前扣除。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儀器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壹條。
企業10月2018 1至2020年2月12 31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和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5號)。
第二
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