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情況證明申請表》(壹式壹份)。
2.《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查驗)。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查驗)及復印件。
4.區(縣級市)稅務局(稅務分局開具的《納稅證明》原件(僅指需要到市局開具納稅證明的情況)。
(二)政府相關部門(稅務機關內部單位之間)申請
1.國家行政機關的有關公文函件或介紹信,函件或介紹信上需註明要調查的納稅人名稱和事項。
2.出示證明身份的證件。[20071229修改]
(三)納稅人發起的非模板式的納稅證明(主要是指納稅人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各種評審、認定工作,如:申報中國名牌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認定廣東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廣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以及納稅人發行股票上市需要的證明等等)
1.《納稅情況證明申請表》(壹式壹份)。
2.《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查驗)。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查驗)及復印件。
4.相關政府部門要求出具納稅證明的文件復印件。(電子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