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地方各稅、規費、基金具體的征收管理辦法。
2、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貫徹執行征收管理制度並檢查監督制度的落實。
3、負責地方各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保險費、文化事業建設費和省、市人民政府指定征收的其他費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4、負責地方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5、檢查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和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6、負責匯總、編制全市地方稅務部門的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報表和票證管理工作。
7、按照授權或權限管理全市地方稅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考核任免和管理正、副處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
8、負責地方稅務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教育培訓工作。
9、組織稅收政策法規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清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10、承辦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和省、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