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地方稅收、教育費附加、社會保險、文化建設費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費用的征收管理。
三、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落實征收管理制度和檢查監督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負責地方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五、檢查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和所轄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六、匯總和編制地方稅務系統的稅收籌劃、會計核算、統計報表和票證管理。
七、根據授權和權限管理地方稅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和經費。
八、負責地稅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教育培訓。
九、組織稅收政策法規宣傳和理論研究。
十、承辦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和地方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