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證件、證明、資料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的證件;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上述證件、證明、資料,除稅務登記證件應提供正副本原件外,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納稅人應提供原件壹份和復印件二份,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除需留存原件外),復印件留存主管稅務機關和稅務登記受理處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