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未按規定及時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在30日內繳納,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探礦權登記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
滯納金是對未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加收壹定比例的滯納金。它是稅務機關對不納稅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壹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