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原則是: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九條規定: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後壹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壹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通常情況下,國稅征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關於增值稅申報納稅期限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三、關於企業所得稅納稅期限的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以2010年8月份為例。
增值稅應當在8月15日前申報繳納,由於8月15日是星期日,那麽結合《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順延壹天,最後的納稅期限為8月16日。如果企業所得稅屬於按月申報的話,納稅期限同樣為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