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稅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壹、石灰石資源稅稅率由2元/噸調整為3元/噸,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稅率由3元/立方米調整為5元/立方米。
二、各級地稅部門要進壹步規範資源稅的征收管理,加大資源級差收入調節力度,促進企業公平競爭,更好地促進資源的合理開采和利用。稅率調整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