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的只能由稅務人員構成的職務犯罪,包括兩個罪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和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具體處罰規定如下:
我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第1款規定,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稅收遭受特別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