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三條國家安全局設左列各單位掌理有關事項:
壹、第壹處掌理國際情報工作有關事項。
二、第二處掌理大陸地區情報工作有關事項。
三、第三處掌理臺灣地區安全情報工作有關事項。
四、第四處掌理國家戰略情報研析有關事項。
五、第五處掌理科技情報與電訊安全工作有關事項。
六、第六處掌理密碼及其裝備之管制、研制有關事項。
七、資訊室掌理資訊作業之規劃、執行與數據庫之建立、管理等有關事項。
八、秘書室掌理施政計劃及施政工作之管制、考核與工作報告匯編、壹般性綜合業務、公***關系、印信典守、文書處理、檔案管理、資料編譯及印制等有關事項。
九、總務室掌理庶務、出納、警衛、醫療保健及不屬於各處室之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