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得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9號(2013)第壹條第(三)項規定,壹般納稅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應當使用專用發票六聯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五聯,其中第四聯作為購付匯;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應使用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於購付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