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的貨物)、應稅服務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應繳納增值稅的非應稅服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煙、酒、食品、服裝、鞋帽、化妝品等消費品。壹般納稅人在商業企業零售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雖然已經開具的壹些專用發票沒有經過買方認證,但是買方也可以開具通知,賣方可以據此重新開具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了以下兩種情況:
(壹)由於專用發票抵扣,發票無法認證。
(2)買方購買的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買方填寫申請表,在申請表上用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及相應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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