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均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稅法特別納稅調整章節從實體法角度對關聯交易的稅收處理以及其他反避稅措施做出規定。
(3)按市價作為關聯交易定價,則:
[31.5/70%-31.5]*36 000=486 000元
增加中國政府企業所得稅:486 000*33%=160 380元
假設稅後盈利全部按股份分配,則增加匯給日本的股息預提稅:(486 000-160 380)*50%*10%=16 281元
調節關聯交易售價後,中國政府可增加稅收:160 380+16 281=176 6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