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稅務信息核查報告的;?
(二)提交的核查報告質量差,核查不徹底,不能滿足征管工作需要或總局對外批復的;?
(三)未按規定時間和數量向稅務總局報送自動信息的;?
(四)自動情報報告質量差或格式錯誤的;?
(五)應提出特殊信息請求而未提出,且會影響信息交流和稅收工作的。?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稅收情報交換管理規定(試行)》和《稅收情報交換保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