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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則的補充規定

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在三類信息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總局除發文督促其進行補充核查和重新核查外,還將在年度稅收信息工作總結中予以通報批評。

(壹)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稅務信息核查報告的;?

(二)提交的核查報告質量差,核查不徹底,不能滿足征管工作需要或總局對外批復的;?

(三)未按規定時間和數量向稅務總局報送自動信息的;?

(四)自動情報報告質量差或格式錯誤的;?

(五)應提出特殊信息請求而未提出,且會影響信息交流和稅收工作的。?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稅收情報交換管理規定(試行)》和《稅收情報交換保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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