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第壹章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程序通則

第壹章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程序通則

信息交流應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範圍內進行。?

中國享有從締約國獲取稅收信息的權利,也有義務向締約國提供稅收信息。?信息交流應通過稅收協定確定的主管當局或其授權代表進行。?

中國的主管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總局)。?

省級以下(含省級)稅務機關協助總局管理轄區內的信息交換工作,具體工作由國際稅收管理司或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承擔。?我國稅務機關收集、調查或者核實稅收信息,適用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

  • 上一篇:廣州社保局在什麽地方
  • 下一篇:國考補考會電話通知嗎?什麽時候通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