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的用於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允許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企業按照規定繳納並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