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三條,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成立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和發電企業)負責人組成,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辦公室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相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護線員,群眾護線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發給護線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線路保護的組織形式、權利、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