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推進“走出去”戰略,明確職責和操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和現行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舊設備出口退(免)稅管理由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