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海域使用費是按照海域類型、海域分類和相應的海域使用費征收標準計算征收的。其中,填海造地、防滲結構、跨海大橋、過海隧道等項目的海域使用金實行壹次性分攤,其他項目的海域使用金按使用年限逐年分攤。海域使用不超過6個月的,壹次性征收年征收標準的50%的海域使用費;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年征收標準壹次性征收海域使用費。經營性臨時用海按年征收標準的25%壹次性征收海域使用費。用海單位或者個人壹次性繳納海域使用金確有困難的,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分期繳納,但最後壹次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過用海工程建設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情節嚴重的,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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