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十壹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企業申請認定時必須註冊壹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捐贈、並購等方式取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起核心技術支撐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在企業主要產品(服務)中起核心支撐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四)從事R&D及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六)過去壹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符合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壹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